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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恶意索赔情节严重者要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3日16:21  新民晚报

  “你们的食品已过期,赔钱,不然我就去投诉!”自今年6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松江区各大卖场、超市服务台前要求索赔的声音明显增多,松江区消保委接待的有关食品类投诉也激增。

  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条被称为“退一赔十”的规定出台后两个月内,不少食品销售企业遭受食品安全问题索赔的事件明显增加。然而,松江区多家商家表示,在众多的索赔者中,除确实购买了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前来索赔的消费者外,还有一些“调包欺诈”的恶意索赔者。

  索赔有猫腻

  记者走访区内多家大卖场了解到,目前利用《食品安全法》作为幌子,来钻空子索赔的人还真不少。

  某超市负责人告诉记者:“尤其新法刚颁布的一段时间,前来要求‘退一赔十’的消费者特别多。刚开始,我们认为确实是自己工作没做好,让过期的食品还留在货架上。后来发现不少畅销食品也遭遇到过期问题,才察觉到了其中的猫腻。”原来,有人购买食品后,等所购买的食品过期后,再去同一家超市购买同样食品,将食品调包后,拿着当日小票和调包的食品向商家索赔。

  无独有偶。据另一家大型超市的工作人员介绍,曾经有个男青年拿着购物小票和一包所谓的“过期”食品前来索赔,超市提出给予退换遭其拒绝。后来,超市见他神色很不自然,遂要求拿出身份证验证,并表示要调查取证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该男子见状不妙,马上转身离开。

  超市有软肋

  由于大型超市经济实力雄厚,索赔成功率较高,有些无良人员往往选择大型超市作为欺诈对象。尽管超市怀疑有部分人在十倍赔付的诱惑下故意进行欺骗、敲诈性索赔,但由于很难找到证据,超市对此束手无策。

  另外,有些超市确实难免销售过期或者腐坏的食品,这也使得一些无良人员有空子可钻。据大卖场内部人士透露,目前超市对商品生产日期的检查方式主要是人工检查、外部审核、定期抽查等,而大卖场每天都有上万种商品流通,员工人手有限,不可能筛查每件商品,货架上销售过期产品等食品安全问题在短期内很难克服。

  法律界人士金南强律师认为,《食品安全法》没有对“知假买假”等相关行为作相应的具体界定,因此部分无良人员有机可乘,但这并非是法律本身的问题,法律维护的是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而不是为消费者欺骗或贪图小便宜提供便利。金南强表示,对于那些虚构事实而故意骗取财物的行为,法律有明文处罚规定,对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予以严厉惩治。

  通讯员 王小娟 汪悦 本报记者 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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